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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53号

省政府办公厅 2021-04-3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8日
河北省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要求,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完善执法事项,健全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开创协同高效、良法善治、共同参与的交通运输治理新局面,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加快谱写交通强国河北篇章,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用情用心用力服务群众,完善执法运行监督和极端事件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梳理完善交通运输执法事项,厘清层级权责,分级设置目录清单,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有机衔接、统筹实施、有序推进。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梳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依据国家、省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清单,结合本地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本级执法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明确执法事项责任主体。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的事项,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省管高速公路领域执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级承担的执法事项,负责组织协调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相关部门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行政检查和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的查处,并负责协调解决跨乡镇交通运输违法案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下放乡镇和街道实施的交通运输执法事项,并做好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日常行政检查中,除法律法规及相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定”规定有明确要求外,执法第一责任层级原则上由县级实施,防止不必要的层层检查、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中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级的,定州、辛集市参照执行。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情况,结合各自职责对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在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网站公开。加强源头治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和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1.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亮证执法、主动告知,并在本单位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网站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类型,明确文书记录形式、内容,梳理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等,做到相互佐证,前后衔接。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严把审核关,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职尽责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修订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订《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各市、雄安新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严格执法程序。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有关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严格执行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规定,做到合法、客观、全面、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每一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人、工作标准、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考核评议,畅通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12345”“12328”热线等公众参与渠道,聘请群众监督员,发放执法评议卡,广泛开展执法效能评议,接受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工作的监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暗访巡查等多种措施,切实整改、及时处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开展受理、调查、听证、决定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交通运输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履职量化评估,发挥好评估结果作用。落实好《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监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1.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设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一中心(省级数据中心)、一平台(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六系统(执法协同办案系统、监督考评系统、数据分析研判系统、信息公示系统、综合服务系统、智能化执法终端系统),实现办案智能化、执法协同化、监督精细化、服务公开化。各市、雄安新区要积极探索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构建规范统一的“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互享,部门协同联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开展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树形象的总体安排,以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加强,执法队伍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为目标,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在提升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职业素质、执法能力、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加强执法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不同层级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办公设备、调查取证设备及应急防护装备。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规定,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编制范围内配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执勤用车(船艇)。一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4.健全协作机制。厘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审批服务部门、公益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不搞一般粗,不留空档,做到权责清晰、协作配合有力、信息共享顺畅。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京津冀交通运输执法协作,充分利用京津冀执法协作会议机制、县(市、区)际执法协作沟通机制、执法信息平台等,实现区域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精神,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和工作职责,对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整合、办公场所、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落实。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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